第九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激励机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优先列入村级(社区)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县(市、区)每年对优秀的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市适时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十条 县(市、区) 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农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农村(社区)文体管理员选任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天。可采取部门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以会代训等办法,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县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开展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在原“七所八站”和“农业服务中心”的基层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级文化体育管理机构,落实业务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乡镇的文化体育管理机构接受县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工作上的指导,形成双层管理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建立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学习交流活动;办理县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村“两委”、居委直接领导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社区)公共服务(社区文化中心)开展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日常工作。建立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群众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群众代表对行政村(社区)文体管理员工作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