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建立有办理 “优待优惠卡”制度,并按要求向市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每年度1月10日前,市公交企业将上一年度特殊人群优待乘车的刷卡记录统计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其上一年度承担特殊人群优待乘车刷卡总次数和因承担社会福利增加的总支出进行核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其支出总额的80%确定补贴数额,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及时拨付。
第七章 优待优惠乘车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办理优待优惠IC卡的特殊人群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必须刷卡乘车。未携带优待优惠IC卡或持过期优待优惠IC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共汽车的零售票价投币。
第十八条 优待优惠IC卡只限本人使用,持他人优待优惠IC卡乘车的,不能享受优待优惠政策。将本人优待优惠IC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其优待优惠IC卡由公交企业收回,并取消原持卡人12个月优待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九条 小学生优惠卡为储值IC卡,持卡人应当自行补充卡内余额,卡内无余额或余额不足时,不能享受优惠。
第二十条 鼓励享受乘车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乘车外出时,避开上下班乘车高峰期。
第二十一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来宾市城区外其它市(县)持红颜色《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交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对符合优待优惠条件的人员发放优待优惠IC卡。
第二十三条 市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各类人员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的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须不定期对相关优待优惠数据信息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