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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用工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企业)的用工服务,鼓励全民参与招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来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介绍是指各类具有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求职者介绍到标准厂房企业就业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是指属地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职业介绍奖励对象: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在标准厂房企业实现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在标准厂房企业实现就业的,就业期满3个月,并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个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将求职者介绍到标准厂房企业就业期满3个月,并签订有1年以上就业合同的个人,可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度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每人次200元的介绍补贴。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人员,可向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每人次100元的介绍补贴。
  第七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经就业学习确认的就业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就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求职登记表。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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