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相应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企业按400元/人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核拨:
(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员,实现就业并鉴定劳动合同后,填写《学员补贴登记表》分别向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或者企业提出申请。
(二)核实。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或者企业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补贴。
(三)认定和发放。市、县(区、市)人社局对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按规定标准,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每年必须承担推荐、输送400名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学员到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就业。
(二)培训机构对四类人员培训合格并推荐到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就业后,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补贴给到企业就业的人员。未按规定足额发放补贴的,一经查实,将直接从培训机构在下次申请的补贴中扣除给获补贴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职业培训或职业鉴定资格。
(三)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统一补贴奖励标准,统一认定发放途径,切实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资金的投入政策、奖励政策、资金监管等各项措施,不断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对补贴和奖励对象、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实名制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