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河南工业区标准厂房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指市河南工业区标准厂房企业招用工的岗前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二条 培训对象包括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三)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第三条 培训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面向社会对四类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推荐到标准厂房企业就业。
(二)校企联合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学校)与用工企业共同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
(三)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未接受过国家扶持政策培训的员工,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四类人员通过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相应工种补贴标准的100%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补贴。其中到标准厂房企业就业六个月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300元/人补贴给个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次性给予100元/人补贴给个人。
(二)校企联合培训的补贴标准。学员通过职业培训机构与标准厂房企业联合按照企业用工的标准和岗位要求等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到标准厂房企业就业六个月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相应工种补贴标准的100%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补贴,由用工企业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次性给予100元/人补贴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