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区农贸市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改造,项目建成后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安全、适用、方便、环保、绿化、卫生、节约等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市场布局规划,手续齐全。农贸市场设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为中心,辐射半径1公里以内,步行十分钟左右进行布点。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市场。
第十条 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统一按来宾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由市住建委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
第十一条 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每个农贸市场市场用地面积十亩左右,每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层数要求2层以上。
第四章 奖罚及责任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并经验收合格后,享受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优惠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