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
第三条 本市主城区内农贸市场的新建、翻建、迁建、改造的农贸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和改造
第四条 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按《来宾市近期(2012-2015年)主城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方案》安排用地,定点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政府主导,分公益性农贸市场和市场化农贸市场。公益性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服务中心出资建设;市场化农贸市场引入投资商进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以及近期(2012-2015年)主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方案的要求,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新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贸物流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各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部门审核签署初步意见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项目建议书、改造设计方案、投资各方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等)。市商务部门组织市住建、国土、发改、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后,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