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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它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五)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六)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经营人员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七)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抽检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做好台帐记录,在市场公告栏及时公布检测结果。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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