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和市场价格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农贸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七条 农贸市场设立公秤处,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标准称具,由市场经营管理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显示屏,为消费者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农贸市场所有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必须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同时接受市、区和属地街道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在市场外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主要负责集中收取、及时清运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