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理顺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安排专项经费和装备,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的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8.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林业、旅游、学校,民爆器材、冶金煤气、电力、农机、铁路等行业(领域),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加大事故防范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完善事故防范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产业转型,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各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管领域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力度,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地毯式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要建立跟踪台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落实监护监控责任,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尽快消除隐患,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列入当地重大隐患监控目录。要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3.强化职业危害动态监管。各级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能,继续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和职业病预防工作。要结合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依法落实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的定期检测和动态监测,落实职业危害预防、危害因素告知和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用低毒物品替代高毒物品、无毒物品替代有毒物品的工作,提高企业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坚持职业危害情况预警预报,加强部门联动,及时查处和果断处置企业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苗头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