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备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站备案,并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归档管理。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亩及以上的,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报县农业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图件、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方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并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接受承包方委托后,应当依法代理,不得超越承包方授权,损害承包方利益。
  第十六条 土地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流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可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乡要建立集政策宣传、法律指导、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维权服务于一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网络。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县、乡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表彰奖励,土地流转中各类纠纷调处,规模流转审查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