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备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站备案,并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归档管理。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亩及以上的,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报县农业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图件、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方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并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接受承包方委托后,应当依法代理,不得超越承包方授权,损害承包方利益。
第十六条 土地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流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可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乡要建立集政策宣传、法律指导、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维权服务于一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网络。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县、乡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表彰奖励,土地流转中各类纠纷调处,规模流转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