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土地流转基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实物方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价格评估,作为确定流转价格依据。
(二)流转双方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约定在一定时限内,结合市场物价因素对流转价格作相应调整,确保合同充分履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
(二)审查;
(三)订立合同;
(四)备案。
第十条 协商。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或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站)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十一条 审查。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在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组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县农业局的指导下,按照合同要约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可以经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订立。签订合同时,流转土地所属村委小组长、村委干部应当到场见证并签字。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代理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入股方式流转的,由承包方与接受土地的公司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由互换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使用由我县统一监制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组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各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