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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土地流转基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实物方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价格评估,作为确定流转价格依据。
  (二)流转双方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约定在一定时限内,结合市场物价因素对流转价格作相应调整,确保合同充分履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
  (二)审查;
  (三)订立合同;
  (四)备案。
  第十条 协商。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或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站)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十一条 审查。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在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组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县农业局的指导下,按照合同要约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可以经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订立。签订合同时,流转土地所属村委小组长、村委干部应当到场见证并签字。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代理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入股方式流转的,由承包方与接受土地的公司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由互换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使用由我县统一监制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组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各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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