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发〔200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或农民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荒山、荒丘、荒滩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应当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各乡镇因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土地流转的基础不尽相同,必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
第五条 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原有或新增水利设施建设用地要依法保护。
对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依法流转。
第七条 土地流转期限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不得损害受让方和发包方合法权益。流转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