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清明节联宗祭祖为名挑起纠纷械斗及加强森林防火、社会治安防范的通告
(富政通[2009]3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在清明节期间以联宗祭祖为名挑起宗族、墓地、山场、土地等纠纷,引发群众械斗,破坏社会治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对干部群众普遍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做团结的模范,带头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由于联宗祭祖引起的纠纷械斗。
二、严禁以联宗祭祖名义挑起的纠纷械斗。任何人都不得以联宗祭祖为名挑起事端、制造事端,挑起纠纷械斗,违者依法惩处,对为首分子和幕后操纵者,要依法从严惩办。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宗教活动向群众集资摊派粮食、筹料派工、建祠立庙、塑造神像,对组织者和操纵者以及诈骗群众钱财的巫婆 、神汉、“风水先生”等,要依法惩处。
四、要加强防火意识,严防扫墓失火,引起火灾。对扫墓引起山火烧毁林木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五、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把各种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 。公安派出所、各乡镇司法所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决打击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