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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2010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备注:果树连片种植面积小于0.1亩的,按单株计算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砖混结构,主房

1、砖混结构房(内外装饰齐全)

元/平方米

600

2、砖混(半装饰房)

元/平方米

550

3、砖混(无装饰房)

元/平方米

500

二、砖、石、木结构,主房

1、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房

元/平方米

400

2、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400

3、泥砖墙木瓦面房

元/平方米

250

4、木阁楼

元/平方米

120

三、附属房:厨房等

1、砖混房

元/平方米

450

2、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350

3、泥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250

四、简易房(厕所、猪牛栏、茅房、棚房等)

1红、青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180

2、泥砖瓦面

120

3、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100

4、无墙盖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50

五、其它设施

1、水井(砖、石、井圈砼筑)

元/眼

2000

2、泥井、抗旱井

元/每眼

1000

3、手摇井(小口径钻井)

元/每眼

800

4、沼气池

元/座

2960

为综合单价,不分大小深浅,以座计。沼气池的管道等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5、农村粪池:砖石结构(水泥灰浆)

元/立方米

120

6、围墙、泥砖(砖石)

元/平方米

80

不分结构、厚度和好坏,按地面以上部分的面积计算。

7、晒场

元/平方米

50

指独立的水泥、三合土晒场或地坪;土晒场、土地坪不予补偿。

8、室外的砖混单立水柜、水池

元/立方米

200

9、供电表(包括三相电户)

元/每户

300

10、有线闭路电视户

元/每户

336

11、有线电话户

元/每户

300

六、回建过渡补偿

1、过渡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补偿6个月)

元/平方米

2×6=12

超时部份不予支付

2、搬家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3、水电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七、坟墓

元/座

500元

不分结构和年代,按坟墓堆清点。无主坟由施工单位深埋,不补偿。

八、自来水镀锌供水管道(指室外共用管道)

元/米

35

九、窑洞、菜窑

元/个

200

不分大小深浅,以个计。

十、浆石挡墙

元/立方米

200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算。地面以下部分和干砌片石挡墙,不补偿;与房层相关的浆石挡墙,不补偿。

十一、石灰窑          

元/座

1500

为综合单价,石灰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二、砖瓦窑       

元/座

3000

为综合单价,砖瓦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三、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0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6.5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5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00

5、3.5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7

十四、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5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6.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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