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2007年以来该户村民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8%;
(二)耕地全部被征完的失地农民的产业用地面积=2007年以来该户村民依法被征收的耕地面积×10%。
第七条 按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经村、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要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示,并报县国土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统一安排的产业发展用地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被征地农户的意愿,按有关程序也可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但由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由被征地农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产业发展用地的补偿费在被安置的农户的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条 产业发展用地安置标准面积包括产业发展安置区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用地,具体按城市规划要求由涉及安置区的用地人按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土地的规划和利用,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以股份制形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也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与第三人以联营、出租、入股等形式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可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由农户自愿向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公安局核实,可转为城镇居民。
被依法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由农户自愿向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经县民政部门核实,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如不愿转为城镇居民,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