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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富政办发〔201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10〕74号)的规定,现就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社会公众具有普遍约束

  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的总称。一些阶段性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亦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法制办具体负责。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原则上由该单位办公室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明确专人具体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拟定,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按制定程序报县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制定发布后由县法制办负责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备案时限和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主送县人民政府,迳送县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可以采取直送或邮寄方式报送备案文本;并通过网络报送相应电子文档。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以重新报送时间确定报送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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