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每户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住房使用面积1.5元/平方米计收。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或贫困家庭,且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含5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5、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的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统计、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及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危险需拆除房屋等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
第四章 房屋面积及租赁补贴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购买待入住或拆迁待安置的住房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有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自由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一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二)申请人家庭居住在其父母、子女、兄妹自有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该家庭及住房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租赁合同上标明计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33.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月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数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