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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1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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