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富政发〔201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办电〔2012〕8号)要求,我县对涉及行政强制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八届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通过清理,部分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的通告》(富政布〔2002〕5号):
将第四款中的“违者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修改为:“违者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县城城区建筑施工场地必须围栏作业的通告》(富政办发〔2007〕8号印发):
将第三、四、五款中作为执法主体的“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在县城城区乱停乱放的通告》(富政办发〔2007〕8号印发):
将第九款:“对违反上述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驾驶员不服从警告或不在现场的,将依法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将车辆拖移或锁轮胎”,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乱停乱放车辆,驾驶员不服从警告或不在现场的,由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四)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富政办发〔2011〕24号印发):
将第十四条中“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修改为:“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有关规定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