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11月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落到实处,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
二、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计算方法,按季度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时,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收入科目调整业务,将30%划入省级国库,70%留用。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所辖县区收支预算,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所辖县区收支决算,并于次年2月10日前连同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