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国发〔2011〕22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教育投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10%计提教育资金政策落到实处,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
二、严格按照规定计提教育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计算方法,按季度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收入时,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收入科目调整业务。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所辖县区收支预算,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所辖县区收支决算,并于次年2月10日前连同当年教育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