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学校的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条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进行招生。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四、规范跨区域招生的办法。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可用于招收服务区域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规范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办法,严格招生程序,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招收择校学生过程的监管和调控,禁止学校擅自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禁止学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
五、健全限制择校的疏导机制。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将其纳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改善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作为进行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支持,努力缩小城乡间、学校间教育发展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建立完善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吸引优秀校长和教师到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教,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群众身边学校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划分的学区就近入学,理性对待择校。完善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的制度,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得少于招生指标(不包括择校学生)的60%。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六、坚决禁止与入学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作进一步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各市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改制学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凡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要依法出具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