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与监督
1.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特定金融服务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2.银行业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对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各地应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审核结果,纳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发展支持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规定执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依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例达到50%以上的县域金融机构奖励政策,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5.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2: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明细表
附件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改制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4: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5: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统计明细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年度
填报机构(公章): 单位:万元
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 | 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 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情况 | 申请奖励资金合计 |
上年贷款发放额 | 当年贷款发放金额 | 同比变动(%) | 上年贷款季末平均余额 | 当年贷款季末平均余额 | 同比增加额 | 一次性奖励(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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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