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 “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5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金融办、统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1.省辖市辖区内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为各省辖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奖励对象为县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级支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各省辖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
3.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服务奖补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
1.省辖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按其当年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分担;市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可从当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出台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奖励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2.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当地财政按5:5分担。
3.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4.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亳州、阜阳、宿州等皖北3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按其当年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和当地财政按5:5分担。
三、金融服务的统计、认定
1.2010年、2011年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2012年及以后年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投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级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审核认定;特定行业贷款企业从业人数,由各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3.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分支行,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亳州、阜阳、宿州等皖北3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审核认定。
4.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计,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审核认定;农业保险保单质押金额低于贷款金额的,按照保单质押金额认定。
5.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内容按季进行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奖励,以各省辖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申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发放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纳入其省级分行所属市级分行一并申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奖励,以县域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级支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省辖市辖区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具有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申报。
2.县级财政部门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
3.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4.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应包括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明细表(附件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改制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统计明细表(附件5)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增加信贷投放奖励的,应当提交贷款借据复印件,贷款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微型企业没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2)申请增设机构网点一次性补助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奖励的,应当提交贷款借据、贷款合同、保单质押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企业与贷款银行、保险机构签订的三方协议复印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5.省财政厅审核拟定奖补对象和金额,再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省财政厅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奖励、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奖励,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0%以内的资金,用于拓展相关贷款业务。其他金融服务奖补资金应纳入单位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