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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2)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中心城区范围内宽度30米以上道路绿化、已公布保护绿地的临时占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宽度30米以下道路绿化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临时占用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地占用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镇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环境咨询评估。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因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处理措施,并于3日内到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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