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企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颁发的金融企业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 金融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属于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应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属于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4)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应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业务总部、履行基本职能以及对业务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母公司拨入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拟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应如实申报,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3.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4.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年度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名称 | 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数额 | 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的净资产数额 | 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营运资金数额 | 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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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