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54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各银监分局:
为落实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
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1.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直接隶属于省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直接受理周边省份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营运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等。
3.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银行不低于20亿元,保险公司不低于10亿元,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5亿元。
二、奖补认定及标准
1.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2.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补贴500万元;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10亿元(不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1-5亿元的,补贴200万元。
三、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1.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奖励资金申请,于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