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每年年终发放一次。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发放奖励费的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奖励。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8周岁止。
第六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本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本县公立学校就读的独生子女给予减免杂费;并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发放补助金,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小学生150元,初中生180元,高中生200元。由县教科局统计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本项由县教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独生子女报考陵水县地区内各所公立中学(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扶贫学校),升高中、中专时,由教科局给予城镇独生子女加10分、农村独生子女加20分的照顾,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城镇独生子女在本县地区内就读各所公立小、中学校的子女,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助,本项由县教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独生子女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其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6000元;考上提前批段专科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4000元;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教科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农村夫妻、城镇无从业单位夫妻或一方无从业单位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照顾。经费列入县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