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户奖励和优待规定的通知
(陵府〔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规定》经县政府2010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提高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整体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和《海南省人口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琼人口〔2010〕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他户籍适用的界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户籍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单位人员。
中央、省、部队驻我县单位(属行政单位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农业户口的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居民。
(三)一方属外省(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属本县户籍的居民,以双方夫妻常居住地(须居住2年以上)的规定为主。
(四)外省(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适用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