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支持“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优先解决建制镇的垃圾中转站及其配套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转运车辆购置 。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五条 示范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尚未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注销工商登记及因其他事由丧失责任能力)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六)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第六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补贴、办公经费、奖金、公务车辆和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三章 示范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确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地区(以下简称示范地区)。示范地区应编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经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省政府与示范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书,省财政厅在签订责任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示范资金下达到示范地区。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工作要求,示范地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要整合各方资源,积极鼓励镇、村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第九条 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地区县级财政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此外,应预留示范资金总额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