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737号 2011年10月31日)
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根据
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财函〔2009〕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资金。示范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市、区)按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规划合理、示范先行、确保实效、专账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示范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示范资金专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村镇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支持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支持城镇周边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纳管);多个相邻的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处理);单个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