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合调查队伍做好乡级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四)村级(含组级)
1、组织村(组)召开村(组)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步骤与内容
(一)开展宣传
1、宣传动员。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各族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2、发布通告。各乡镇场要在本辖区内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事项。
(二)资料准备与培训
1、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学习培训。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
(三)申请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地籍调查
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
各乡镇场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
将审核结果在各乡镇场指定的固定场所和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
在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八)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