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四、各级责任分工
(一)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1、制定自治县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工作;
2、指导各乡镇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辖区内跨乡镇场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3、指导各乡镇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纳入地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
4、检查指导各乡镇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各乡镇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复查;
5、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二)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成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设等工作。
县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民政部门:负责乡、村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县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三)乡级
1、组织乡镇场、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