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理赔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0%)]。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业务统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农险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对理赔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省农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