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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四章 理赔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0%)]。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业务统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农险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对理赔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省农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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