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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专家组成。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农险办备案。
  第五条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组织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事故和责任出具鉴定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理赔事项重新查勘和认定。
  第六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报告理赔工作情况。

第三章 规范及流程

  第七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
  第九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重大灾害赔案可以实行预赔制度,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照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理算、核赔、赔款支付等环节,建立符合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特点的理赔制度和流程,并报同级农险办、理赔办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选择典型农户定损、再推定损失到其他农户;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第十二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有效方法告知投保农户报案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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