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市、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市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核备。
(二)各县(市、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对各县(市、区)考评成绩排出顺序并提出奖补等次建议,验收考评有关材料于4月底以前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市报来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从每个市抽取1~3个县(市、区)组织实地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四)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省共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鼓励奖若干。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于6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省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