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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24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充分发挥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号),省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本市所辖县(市、区)进行市级考评,提出考评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县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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