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综合考虑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确定项目的取舍。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下达立项批复,省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立项批复,加快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县财政要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扶持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项目县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自评,按时上报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依据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监督检查或组织中介机构评审,对项目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制度,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项目进展、资金整合、机制创新、宣传发动、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