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各地按照“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使用管理要求不变”的原则,继续安排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项目县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关键环节、立项条件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里制定的年度立项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内容包括: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安排,要遵循“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原则,务求取得实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指导项目县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并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申请立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