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对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