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547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办发〔2011〕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办发〔2011〕2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