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六)。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 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八);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7.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
(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省发改委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表九)。
(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1.符合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证明资料;
2.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核算表》(附表十)。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1.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 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十一)。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
1.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确认文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优惠核算表》(附表十二)。
(十)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1.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2.《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优惠核算表》(附表十三)。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
3.企业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并发布的名单(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十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优惠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企业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书;
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改良和重置固定资产的发票或证明。
第二类:
事后备案类
纳税人提请事后备案下列事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
2.国债投资明细(包括本期取得利息收入的国债投资名称、投资成本、投资时间、国债利率、付息方式、本期利息收入等内容);
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投资协议(复印件);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投资协议(复印件);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3.非营利组织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2.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
3.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六)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复印件);
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资料;
3.投资份额证明资料。
(七)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首次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预缴前报送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2.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表十四)。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附表十五);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第三类:
审批类优惠事项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所得税减免优惠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报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过渡类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到《
企业所得税法》过渡的优惠政策和执行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管理的,需要报送的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备案项目起止年度
| 年度至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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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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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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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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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所得税优惠依据文件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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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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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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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资格的批文或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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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度享受减免税额(收入、扣除类项目,按折算减免税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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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备案声明:
本表及其他附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执业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意见(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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