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结果建档。既有建筑的产权人应建立房屋安全维护档案,自查情况计入档案,并上报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既有房屋进行统计,掌握数量、年代和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对曾经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的房屋,要建立专档,并将曾经的整改情况载入归档。
(四)限期完成整改。经安全排查,对于不符合现行国家房屋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房屋,产权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难以即时整改的,产权人应加强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并制定整改计划。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要监督其限期整改,如发现房屋安全险情,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撤离住、用人员。
六、确定房屋安全性能的依据
在排查中被确定为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向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应按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应责成房屋产权人按照处理意见予以落实。涉及需要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时,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审核程序拨付使用。
房屋安全鉴定以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作为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区县、本开发区既有房屋管理实际情况,成立工作组,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调查工作要做到全而不漏,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户排查到位,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规定的排查内容,逐项认真审核排查表,汇总排查统计表,高质量地完成排查工作。建立本辖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