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全市既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杜绝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排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本辖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比,推动全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排查内容
(一)既有房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砖木结构、砖混预制板结构、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大板结构建筑和房龄超过20年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菜市场、旅馆(快捷酒店)和娱乐场所(洗浴、歌舞厅、酒吧)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既有房屋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排查方式和步骤
(一)产权人自查。既有房屋的产权人是保障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既有房屋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房屋的产权人。产权人应依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于2012年9月30日前对所有既有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填写排查表。自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单位进行。
(二)主管部门督查。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既有房屋产权人自查,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既有房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