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2〕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主管的研究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所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人员,也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
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