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局系统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用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全员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局系统办公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办税服务厅、行政审批窗口等对外服务窗口的室内区域;
(三)机关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各类机房、库房,职工餐厅、更衣室等公共区域;
(四)局系统公用交通工具内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五条 局系统各单位可以依照《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和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六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七条 局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局行财处主要负责市局机关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管理、维护。
局人教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禁烟工作的奖惩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局直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0%,或以处室(科所)为单位设置(每个处室、科所通常不超过1人),负责本处室(科所)和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