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联席办发〔20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34号),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基础工作,经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对照《证券法》第75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30条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权限,认真梳理、细化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应涵盖所有对上市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并购重组方案、再融资方案、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利润分配方案、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高管人员重大变化等。要明确内幕信息管理重点,并在收发、办文等程序设置甄别环节,以保证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审批和登记管理。
要根据工作办理程序涉及的内幕信息产生和接触环节,合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应包括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因从事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受理、研究、决策和审批,或相关文件的收发、印制、传递、复制、保管等工作,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事项承办人,相关事项文秘服务、文书制作和文档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内部监督人员等。
二、规范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决策程序和内幕信息数据的接收使用程序
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研究、论证、决策、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决策当天或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督促和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