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人事调整和工作变化情况,及时充实调整治超组织领导机构。
二、深化源头治理,强化行业监管
标本兼治,突出治本。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继续强化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将治理工作重心向源头转移,强化对各个源头的监管工作,切实把好源头关口,形成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综合治超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大我市源头治理工作力度。
(一)严把车辆生产关。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监督车辆生产企业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把车辆改装关。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发改、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严把车辆检验关。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