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3、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原件的,省外企业应当提供原件。
第十条 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
受托人办理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资质核验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未办理资质核验续期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省外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入黔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续期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或不服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串标、挂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3、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5、有较多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
6、由于服务下降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7、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27日起生效,《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规定同时失效。
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 明